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拍卖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

作者:龙天拍卖 时间:2019-06-25
拍卖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
一)思想健康,品行端正,具有敬业精神;
(二)身体状况良好;
(三)具有高等院校专科以上学历和拍卖专业知识
(四)在拍卖企业工作两年以上;
(五)通过由国内贸易部组织的拍卖专业人员培训,并经所在拍卖企业推荐。

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不得申请参加拍卖师执业资格考试:

(一)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者。

(二)被开除公职未满五年以上者。

(三)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者。

(四)受吊销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处罚,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报名之日止未满五年者。

第十一条 申请参加拍卖师执业资格考试的人员,应向中国拍卖行业协会提交下列资料:

(一)拍卖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表;

(二)拍卖专业人员培训证书及本人学历证明。

第十二条 拍卖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者,经全国考试委员会办公室考核评议通过后,由中国拍卖行业协会颁发国内贸易部、人事部用印的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,该证书全国范围内有效。

第三章 注册

第十三条 中国拍卖行业协会为拍卖师执业资格的注册管理机构。国内贸易部、人事部对拍卖师执业资格的注册和使用情况有检查、监督的责任。

第十四条 考试合格取得拍卖师执业资格的人员,须在三个月内到中国拍卖行业协会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。逾期不办者,当年考试成绩作废。

第十五条 拍卖师因正常原因调离原单位,仍继续从事拍卖工作者,须在一个月内到中国拍卖行业协会重新办理注册登记手续,并更换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。

第十六条 拍卖师因正常原因调离原单位,不再从事拍卖工作者,须在一个月内到中国拍卖行业协会注销拍卖师执业资格,并缴回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。

第十七条 拍卖师执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为一年。有效期满前一个月,持证者应按规定主动到注册管理机构重新办理注册登记手续。

第十八条 拍卖师执业资格注册后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由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取销其注册,并收回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:
    (一)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者。

(二)死亡或失踪者。

(三)受刑事处罚者。

第四章 职责

第十九条 拍卖师必须严格执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》等法律法规,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行业管理的各项规定。

第二十条 拍卖师是拍卖活动的主持人。

第二十一条 拍卖师只能在一个拍卖企业专职执业,不得以其拍卖师的身份在其他拍卖企业兼职。

第二十二条 拍卖师职业道德标准:

(一)坚持四项基本原则;

(二)恪守公正、客观的原则,保持廉洁的工作作风。

第二十三条 拍卖师专业技术标准:

(一)具有一定的经济理论水平和丰富的拍卖专业理论知识;

(二)具有与拍卖相关的其他学科及商品知识,对拍卖标的具有相应的鉴定水平和评估能力;

(三)熟悉、掌握、运用《拍卖法》及其相关的各种法律和法规;

(四)具有一定的外语水平;

(五)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,了解和掌握国内外拍卖动态。

第二十四条 拍卖师行为能力标准:

(一)具有自控能力,善于掌握分寸;

(二)具有社交能力,善于协调人际关系;

(三)具有组织能力,善于对工作、语言、文学进行组织和表达;

(四)具有知识转化能力,善于将已具备的专业知识与实际工作相结合。

第五章 罚则

第二十五条 拍卖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由中国拍卖行业协会视其情节轻重,给予警告、罚款、暂停执业、吊销执业资格的处分:

(一)在执业期间,因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对国家、委托人或竞买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有直接责任者。

(二)利用执行业务之便,索取、收受委托人不正当的酬金或其他财物,或者谋取不正当的利益。

(三)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。

(四)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拍卖企业执行业务。

(五)以竞买人的身份参与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,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。

(六)拍卖师工作变动,未在规定期限到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。

(七)拍卖师执业资格未按规定注册。

(八)违反法律、法规的其他行为。

第二十六条 拍卖师在主持拍卖活动时,必须展示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,违者不得主持拍卖活动。

第二十七条 在执业期间,由于拍卖师自身原因造成拍品成交价低于底价的,损失金额应由拍卖师个人负责赔偿。

第二十八条 对涂改、伪造或以虚假和不正当手段获取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,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将收回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,取消其执业资格,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经济处罚。

第六章 附则。

第二十九条 本暂行规定由国内贸易部负责解释。

   第三十条 本暂行规定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……...